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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艳秀与被告刘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秀,刘文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初861号原告:何艳秀,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刘文立,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何艳秀与被告刘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艳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艳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文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6日,被告刘文立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7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刘文立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100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5月5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还钱,于2017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内容“今借到何艳秀人民币现金柒万壹仟元整,2017年5月5日付2万元整,借款人刘文立签名。”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何艳秀与被告刘文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刘文立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7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立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何艳秀借款本金7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刘文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美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