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三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嗣辉、万小珍等与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嗣辉,万小珍,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58号原告:罗嗣辉,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万小珍,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朱雪华、段燕玲,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号**栋**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1710-4。法定代表人:吴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嗣辉、万小珍诉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目前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嗣辉、万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