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长明与辛会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辛会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761号原告:潘长明,男,1963年11月10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生,男,1982年6月30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被告:辛会涛,男,1983年1月28日生,住磐石市。原告潘长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辛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潘长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原告潘长明580.00元。审 判 长 李文风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