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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杜某、冀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杜某,冀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204号原告:侯某,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杜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冀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侯某与被告杜某、冀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杜世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