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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文永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文永胜,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永丰乡永丰村8组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481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和平在银行的存款26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和平相当于26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和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