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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朴相奉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相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400号移送机关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定代表人邢乃新,系院长。被执行人朴相奉,男,1967年10月2日生,朝鲜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朴相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朴相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朴相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朴相奉所有的牌照号辽AXXX**的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兴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