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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诗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诗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731号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林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诗青,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诗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