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成与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976号原告:周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从江县人,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恒基商业广场(世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政委,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成与被告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