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明忠与被申请人祁建乾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明忠,祁建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5号申请人祁明忠,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祁建乾,男,民族不详,约44岁,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祁明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祁明忠称,2015年7月为帮申请人开铁矿,分两次借款给被申请人392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申请人分文未付。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祁建乾偿还申请人祁明忠借款39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明忠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祁建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祁明忠借款39200元。申请费260元,由被申请人祁明乾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