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谭远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远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979号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法定代表人:郭长林,经理。被告:谭远祥,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远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谭远祥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7)渝0116民初7809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