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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南执字第0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淑成与被执行人周云兵、马全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淑成,周云兵,马全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南执字第00024-4号申请执行人:余淑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周云兵,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马全委,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淑成与被执行人周云兵、马全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周云兵、马全委在荆门市东宝区享有房屋一栋(面积308.79平方米)��该财产已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云兵、马全委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的房屋一栋(面积308.79平方米)。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抵押失效和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