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马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马伟全,段慧霞,马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75641Q(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43-1号。诉讼代表人:吴大鸣,行长。被执行人:马伟全,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段慧霞,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马晴,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伟全、段慧霞、马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49941.1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伟全、段慧霞、马晴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