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苗黑青、周软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黑青,周软富,高桂芝,马双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黑青,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软富,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芝,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义,系高桂芝丈夫。原审被告:马双林,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上诉人苗黑青、周软富因与被上诉人高桂芝、原审被告马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软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软富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