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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勇峰与被告平陆县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峰,平陆县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41号原告:崔勇峰,男。被告:平陆县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令狐耀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崔勇峰与被告平陆县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