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倪小见、田秀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见,田秀云,刘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小见,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田秀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倪小见与田秀云、刘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