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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佘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佘愈德,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喜,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文喜,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永和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0019630918003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愈德与被执行人林文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佘愈德于2017年3月2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汕濠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文喜付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865元和借款本金47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文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林文喜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除被执行人林文喜在在中国交通银行62×××63账户有银行存款80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文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林文喜上述银行存款共802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5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佘愈德领取。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佘愈德到庭表示,由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文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林文喜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文喜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佘愈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文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佘愈德发现被执行人林文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