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与岳阳奥瑞陶瓷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岳阳奥瑞陶瓷有限公司,杨炳坤,姚炳炎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麻城工业园兴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述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奥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乡新群村平芭茅塘组。法定代表人:杨炳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良,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杨炳坤,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号愉景花园东门***房。原审第三人:姚炳炎,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良,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奥瑞陶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炳坤、姚炳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8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汝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