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吕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吕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大留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江欣,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亚,女,汉族,43岁,汉族,住青���市崂山区。再审申请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明武审 判 员 王德生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先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