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坤与洪健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坤,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孙坤。被执行人:洪健,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星火街。申请执行人孙坤与被执行人洪健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移送执行。(2017)吉24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1.洪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责令洪健退赔孙坤人民币9500元。被执行人洪健现正在被羁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洪健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洪健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刑初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