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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范期来、赵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范期来,赵名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886号原告:张伟,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范期来,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谢家集区。被告:赵名新,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范期来。原告张伟与被告范期来、赵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36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范期来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后范期来因生意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范期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赵名新与范期来系夫妻关系。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此成诉。范期来、赵名新承认张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期来、赵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借款本息合计1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范期来、赵名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柏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