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霞申请执行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刘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504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太康路**号院。被执行人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法定代表人马运良,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会敏,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院。被执行人吴小宾,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院。被执行人刘卫华,男,1982年9月6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张霞申请执行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刘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霞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14300元)。二、被告刘会敏、吴小宾及刘卫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张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7日权利人赵海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卫华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