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回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曾某甲、何某甲从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三口洞村出发,沿S207线由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三口洞村往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方向行驶,驶至五盖山镇铁甲坪村前路段时,因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驾车越过中心分道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甲所驾豪爵牌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曹某甲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队郴公交三认字(2016)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曾某甲、何某甲、曹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科诚所[2016]临鉴字第0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曹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并开颅血肿清除术,伤后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现偏瘫,左侧肢体肌力2级评定为重伤贰级。另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曹某甲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甲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方书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2、证人曾某甲、曹某乙、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到案经过;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6、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7、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8、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大奎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9、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郴公交三认字(2016)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湘天罡司鉴中心[2016]汽鉴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11、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科诚所[2016]临鉴字第0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书;13、收条;14、刑事谅解书;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辆上路,因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驾车越过中心分道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中 权审 判 员 张 菊 芝人民陪审员 雷 世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代理书记员 牛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