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某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宇,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带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B403房内,贩卖了重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B403房内,贩卖了重约0.4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内,贩卖了重约0.5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江某1、江某2生、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江某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被告人江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次贩卖毒品无异议,但对第三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江某1、江某2生、甘某三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B403房内,贩卖了重约0.4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B403房内,贩卖了重约0.4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宇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嘉兴渔村员工宿舍内,贩卖了重约0.5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江某1、江某2生、甘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手机1台等物证;现场尿液检测报告、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甘某、江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宇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户籍材料、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宇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江某宇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三次犯罪事实提出的辩解,经查,三名购毒人员的证言相吻合,均能印证被告人江某宇于2017年2月11日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人江某宇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江某宇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永坚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