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明德与杨书平、何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德,杨书平,何爱琴,金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814号原告:金明德,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杨书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何爱琴,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永才,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金明德与被告杨书平、何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爱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明德,被告杨书平及被告杨书平、何爱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德诉称,被告杨书平与被告何爱琴系夫妻关系。被告杨书平于2016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5000元,约定每个月偿还30000元,6个月还清。被告金��才为被告杨书平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仅担保人金永才替被告杨书平偿还借款55000元,尚欠原告150000元。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书平、何爱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金永才对被告杨书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书平、何爱琴共同辩称,1、本案讼争借条的形成是基于被告杨书平曾经为案外人杨华平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后杨华平下落不明,被告杨书平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该借条,原告与被告杨书平之间并没有发生借贷关系;2、借条出具后,担保人金永才先后偿还55000元是事实,该款的实际偿还者是杨书平;3、本案所欠款项在2017年4月20日通过原告与案外人王元星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抵算��80000元,被告杨书平目前只欠原告70000元,原告金明德同意该70000元分两次偿还,分别为今年8月份偿还30000元,12月份偿还40000元。原告对尚未到期的债权提起诉讼,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杨书平的诉讼请求;4、被告何爱琴和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书平于2016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原告205000元,承诺每个月偿还30000元,在6个月内还清。被告金永才作为担保人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署名。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金永才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和同年4月30日偿还原告30000元和2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另查,原告曾经欠案外人王元星借款,原告同意由被告杨书平替其偿还王元星80000元,杨书平所还款项在杨书平所欠原告的150000元借款中扣减。但原告与被告杨书平之间的上述约定未能得到案外人王元星的认可。另查,被告杨书平与被告何爱琴于2016年3月10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款借据、收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书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5000元,有被告杨书平署名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担保人金永才已偿还55000元,对此被告杨书平无异议,应认定被告杨书平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杨书平抗辩认为,本案讼争借款为担保之债,因未能提供证据,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杨书平约定由杨书平替原告偿还案外人王元星部分借款,所还款项从本案讼争借款中扣减,因未能得到案外人王元星的认可且未实际履行,故原告与被告杨书平的���述约定未生效,被告杨书平仍应按借据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杨书平与被告何爱琴离婚之后,对原告要求被告何爱琴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永才为被告杨书平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因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限内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有关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永才对被告杨书平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永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书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