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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田与贾飞荣、薛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田,贾飞荣,薛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20号申请执行人曹田,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飞荣,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成刚,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曹田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飞荣、薛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飞荣、薛成刚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田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55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所有案款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高磊评议如下:高磊:本院在执行曹田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飞荣、薛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飞荣、薛成刚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田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55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所有案款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刘鑫: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20号案件的执行。李继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执行程序。陈会军:同意上述二人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20号案件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