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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流执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淑华申执郭泽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郭泽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自流执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郭泽利,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2)自流执第80-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泽利所有的位于沿滩区的住房一套自流井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郭泽利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泽利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杰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