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门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门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民初1625号原告:赵海波,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昊,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福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门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门福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48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还清借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被告门福顺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5月27日被告门福顺签字的借条一份;2、账户名为孙旭波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3、孙旭波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被告门福顺对原告上述证据未进行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门福顺到原告赵海波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的公司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海波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定于2016年5月30日还清。到期不还同时承担借款金额每天1%的违约金与利息,并自愿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放弃一切法律诉讼,借款人:门福顺。原告称,原告系投资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5月27日被告门福顺到原告赵海波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的公司向原告借款48000元时,原告便向公司总经理孙旭波借款给被告,孙旭波当时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49900元并将其中48000元交给原告后,原告将48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提交账户名为孙旭波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79的交易明细清单,清单中载明:2016年5月27日,现支49900元。孙旭波证言载明:2016年5月27日,我朋友赵海波跟我说门福顺向他借款48000元,他手头现在没有现金,等过三天就还给我,我就用我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9)当天取了49900元,将其中48000元交给了赵海波,然后赵海波将这笔钱借给了门福顺。庭审中,原告自愿同意借款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8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账户名为孙旭波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孙旭波出具书面证言予以证明,被告理应偿还欠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门福顺偿还原告赵海波借款4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并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陆 冰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