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诉梁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梁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2694号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双胜社区紫钰嘉园小区物业办公室。代表人刘兰英,该服务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服务处法律顾问。被告:梁肖,男,1985年11月4日生,住敦化市金色家园*号楼*单元*楼东,住敦化市。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梁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梁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梁肖给付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477元;二、梁肖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梁肖系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户。梁肖居住的房屋为座落在敦化市XXX小区住宅,每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0.65元/月,梁肖欠2016年度物业费477元。该款经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梁肖口头辩称:我收到了法院送达起诉书、传票,因为没有时间,所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接管我们小区。敦化市金色家园1号楼7单元6楼东的住宅系梁肖所有,于2010年左右入住,房屋面积为61.22平方米。我购买房屋后,就发现房屋漏水、墙体开裂,我找到当时的小区物业公司,当时的物业公司答应给我联系维修,可至今没有维修。我不同意交纳2016年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梁肖系敦化市XXX小区住宅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61.22平方米。2016年度,该小区由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物业合同、房屋档案信息、本院对梁肖的调查笔录、与梁肖的通话内容。本院认为: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与梁肖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为梁肖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梁肖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向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梁肖未及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要求梁肖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梁肖提出的房屋漏雨、墙体开裂的抗辩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梁肖应当交纳的物业费477元(0.65元/平方米×61.22平方米×12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477元(2016年度)。如果梁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