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雷鹏与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鹏,赵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729号原告:雷鹏,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赵倩倩,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雷鹏与被告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2016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购物,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一次性归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收条及照片三张,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购物,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3万元现金。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雷鹏借款3万元;被告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雷鹏自2016年10月1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倩倩负担(此款原告雷鹏已预交,待被告赵倩倩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珩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纪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