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峥与酒龙飞、席腾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峥,酒龙飞,席腾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635号原告:郭峥。被告:酒龙飞。被告:席腾龙。原告郭峥诉被告酒龙飞、席腾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郭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郭峥负担。审判员 张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