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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峥与酒龙飞、席腾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峥,酒龙飞,席腾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635号原告:郭峥。被告:酒龙飞。被告:席腾龙。原告郭峥诉被告酒龙飞、席腾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郭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郭峥负担。审判员  张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