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阳勇、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阳勇,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97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08号。法定代表人:袁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阳勇为与上诉人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汽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阳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和上诉人中南汽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南汽修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南汽修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武汉中南汽车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