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某),男,1996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2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砚山县看守所。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砚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华、书记员柏银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和管某(已判刑)从其朋友梁某家吃晚饭后一起来到砚山县江那镇建设南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前,遇到被害人杜某骑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讲电话,王某告知管某称其与杜某之前曾经有过节,王某就冲过去殴打杜某。二人在殴打杜某的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将杜某的大腿、背部等部位刺伤,后王某、管某逃离现场。20时许,被害人杜某被送砚山县中医医院诊治的同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经鉴定,杜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报复伤害、持凶器实施伤害、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和相关证据认可无异议。未作辩护发言。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和管某(已判刑)从其朋友梁某家吃晚饭后一起来到砚山县江那镇建设南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前,遇见被害人杜某骑在停放于路边的一辆摩托车上讲电话,被告人王某告诉管某称杜某之前曾打过他,王某就冲过去殴打杜某,被告人管某也冲过去用脚踢杜某,王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将杜某的大腿、背部等部位刺伤,后被告人王某和管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杜某被送至砚山县中医院诊治的同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杜某左肺下叶破裂伤、左侧血气胸、全身多处刀伤,杜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管某家属与被害人杜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管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00元,已履行完毕。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5日对被告人王某上网追逃,2017年2月12日,王某到砚山县公安局者腊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案件转立刑事案件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口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云南正大(2014)临床鉴字第7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杜某辨认被告人王某、管某的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伙同管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杜某,用匕首捅伤杜某,致杜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认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持凶器实施伤害,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 华审 判 员  杨跃祥人民陪审员  李光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峻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