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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世龙、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赵世龙,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988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龙,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柴家浜。法定代表人:华福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主要负责人:程伟。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龙、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