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霞与鞍山市金城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鞍山市金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1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深营路139栋1单元2层4号。被执行人:鞍山市金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解家堡村。本院在执行(2017)辽0311执122号,吴霞诉鞍山市金城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的信息,查封了部分设备,因本案已近180天,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