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大道以北。组织机构代码:22469970-3。法定代表人李丙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号。组织机构代码:05055634-9。法定代表人马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生于1940年11月15日,大专文化,湖北省竹山县人,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52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146.50元,剩余货款4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昌皓新材料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