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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曾招萍、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招萍,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招萍,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敏,江西振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系曾招萍的侄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晖,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招萍为与被上诉人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招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敏、丁斌与被上诉人李晖的委托代理人熊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招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晟审判员 龙 琴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