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执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兰俏与冯合喜、孙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兰俏,冯合喜,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兰俏,女,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峨嵋村。被执行人:冯合喜,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翟村。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大文村八社22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兰俏与被执行人冯合喜、孙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合喜所有的晋M2A345朗逸牌小型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该查封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瑞元所有的晋M2A345朗逸牌小型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