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云亮与刘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亮,刘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孙云亮,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建章,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泽州县高都镇。申请执行人孙云亮与被执行人刘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刘建章立即归还原告孙云亮借款100000元,并承担2016年5月31日到执行完毕日,每年24%的利息。案受理费2636元,本院减半收取1318元,确定由被告刘建章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云亮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云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