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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发寿与杨吉全杨吉英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寿,杨玉林,杨吉全,杨吉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初3287号原告:杨发寿,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玉林,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吉全,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8********。被告:杨吉英,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83********。原告杨发寿与被告杨玉林、杨吉全、杨吉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发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被告杨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吉全、杨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发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800元,先预付2年共计19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妻子朱远香共生育两儿一女,长子杨玉林,次子杨吉全,女儿杨吉英。妻子朱远香于2003年去世后,原告自此独居生活,并到奉节县城谋生。现原告已年满66周岁,不能完全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之前几年的生活及医疗已由次子杨吉全和女儿杨吉英承担,长子杨玉林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生活十分困难,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玉林辩称,原告有能力有收入,生活水平高于我。我患有乙肝,没有劳动能力,原告的请求过高,我没有实际承担能力。我在巫溪上磺有房子,原告是巫溪人,在奉节没有房子,可以去上磺和我共同居住。我愿意尽赡养义务,每月负担100至200元。请依法判决。被告杨吉全书面辩称,我叫杨吉全,是杨发寿的二儿子。由于我本人在外地务工,不能正常到庭接受处理,我父亲的养老问题,见字如面,无条件接受法院判决。被告杨吉英书面辩称,我叫杨吉英,是杨发寿的小女儿,由于我本人嫁到外地,现在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到场接受处理。我父亲的养老问题,见字如面,我服从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发寿与妻子朱远香(2003年去世)共生育两儿一女,长子杨玉林,次子杨吉全,女儿杨吉英。杨发寿生于1951年11月2日,其原户籍地为巫溪县,后随其女杨吉英将户口迁至奉节县,现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奉节县城租房居住生活。巫溪县上磺镇社保所于2017年8月7日出具证明,证实杨发寿每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96.9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杨发寿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奉节县鱼复街道明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杨玉林提交的巫溪县上磺镇社保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杨玉林提交的检验报告单、民事判决书、低保证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经庭审查明,原告杨发寿仅每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96.91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其他收入来源,其独自维持生活较为拮据。原告杨发寿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本院可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情况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300元。原告杨发寿要求被告预付两年赡养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林、杨吉全、杨吉英从2017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各支付原告杨发寿赡养费300元;二、驳回原告杨发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玉林、杨吉全、杨吉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