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源斌、杨志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源斌,杨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源斌,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志萍,女,汉族。上诉人万源斌、杨志萍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万源斌、杨志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未依法履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所诉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内的刑事侦查行为。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