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屠克保与被执行人郑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克保,郑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异78号案外人:绥芬河市正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郑海东,男,经理。申请执行人:屠克保,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郑永刚,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天伟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屠克保与被执行人郑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绥芬河市正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绥芬河市正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称,贵院于2017年7月17日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院内的一台抱车、废铁5吨、废旧塑料10吨、融化保温板15吨。上述查封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郑永刚所有,据此,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财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永刚所有的存放在绥芬河市东山院内的一台抱车、废铁10吨、废旧塑料10吨、融化保温板15吨。本院认为,案外人绥芬河市正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封的财产系其所有,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绥芬河市正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庞金传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