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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占营与时顺章、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营,时顺章,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21号原告:刘占营,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时顺章,男,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636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营与被告时顺章、被告河南华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营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占营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乐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