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占营与时顺章、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营,时顺章,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21号原告:刘占营,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时顺章,男,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636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营与被告时顺章、被告河南华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营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占营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乐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