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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068号原告:单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