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068号原告:单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