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扬与王吉品、江西鑫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王吉品,江西鑫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983号原告:张扬,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号付*号,身份证号61012419830912093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吉品,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号,身份证号码362331198801060056。被告:江西鑫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中盈领仕郡2号。原告张扬诉被告王吉品、江西鑫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杨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案件管辖问题,已向江西省万年县法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