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立红、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西关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红,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西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4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立红,女,1972年8月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西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已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在大厂县祁各庄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409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