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陈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陈志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志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男,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安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保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   明审判员 巴特 尔仓审判员 贾 慧 芳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