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刑初52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暂住宁波市奉化区。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12月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2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原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监视居住,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故尚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余某在其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方井弄13号暂住房中容留罗某、甯永东、韦某吸食海洛因。2.2017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余某又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罗某、甯永东、田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甯永东、韦某、田某2、林某的证言,以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自己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余某在2015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