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先君与朱文春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君,张劲松,朱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97号原告刘先君,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劲松,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朱文春,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刘先君诉被告张劲松、朱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