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保令2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就被申请人陈某殴打申请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要求对申请人刘某某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跟踪、骚扰申请人刘某某。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