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正与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临湘市时代名都业主委员会撤销行政备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临湘市时代名都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初18号原告李正,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临湘市。被告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湘市长安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汪浪,该办事处主任。第三人临湘市时代名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临湘市长安中路原矿石粉厂内。负责人方某松,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诉被告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临湘市时代名都业主委员会撤销行政备案一案中,原告李正以提起行政诉讼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撤回对被告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临湘市时代名都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莎 更多数据: